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7/10
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市监处罚〔2026〕81号
当事人:平顶山康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9G6N003C ;
住所(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马楼乡沙渚汪村(329国道东侧5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真非 ;
身份证件号码:41042319910212253X 。
执法人员:郭长虎,执法证号:16040730206
执法人员:胡金海,执法证号:16040730119
2025年9月4日,我局收到在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在其网站上使用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AAA级重合同守信企业”、“质量服务诚信企业证书AAA级质量服务诚信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AAA级诚信经营示范单位”涉嫌虚假宣传。在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取得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AAA级”(有效期:2022-05-16至2025-05-15)、“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AAA级重合同守信企业”(有效期:2022-05-16至2025-05-15)、“质量服务诚信企业证书AAA级质量服务诚信企业”(有效期2022-05-16至2025-05-15)、“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AAA级诚信经营示范单位”(有效期:2022-05-16至2025-05-15)证书有效期均已过期。
经查:当事人通过委托第三方公司,以48900元的价格采购网络营销服务7年,宣传使用其获得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AAA级重合同守信企业”、“质量服务诚信企业证书AAA级质量服务诚信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AAA级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当事人对曾获荣誉做虚假的商业宣传。未获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AAA级”、“AAA级重合同守信企业”、“AAA级质量服务诚信企业”、“AAA级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对其获得荣誉称号超过有效期仍在使用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第三方网络营销宣传的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第三方网络营销宣传的事实;
4、举报单9份,证明当事人受到举报的事实;
5、当事人被举报网站整改后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撤下相关证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相关人员确认。
2026年4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鲁市监罚告〔2026〕55号),当事人拒绝接受。2026年4月28日,我局在《河南工人日报》刊登该《行政处罚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当事人在公告期内在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曾获荣誉做虚假的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构成了对曾获荣誉等作虚假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整改,从被举报的网站上撤下相关证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2.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违法情形:当事人为小微市场主体;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处罚裁量为:从轻。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对曾获荣誉做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做出下列处罚: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鲁山县支行(户名:鲁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70702442902017786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 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