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请员工就餐饮酒,一名员工隔夜死亡
2015/05/21
店老板组织员工聚餐饮酒,一员工隔夜死亡。近日,这一生命权纠纷案由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判决店老板张某及杜某酌情赔偿死者家属吴某4万元。
身边的事儿
2014年11月29日中午,新野县某洗衣粉专卖店的老板张某组织单位员工到新野县城一火锅店就餐,一起参与就餐的有张某、吕某、杜某等13人。张某购买20斤黄酒及1斤白酒供大家饮用。当天中午,杜某饮用了白酒及部分黄酒,吕某只饮用了黄酒。就餐结束后,黄酒还剩余5斤左右。当天下午,张某、杜某、吕某带上剩余的黄酒一起到新野县汉城路KTV唱歌,下午5点多,杜某、吕某两人相约到一烩面馆吃饭,席间,两人共饮半斤左右白酒,随后各自回家。当天晚上,吕某回到家后,独自一人睡在其父亲平时居住的房屋内。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吕某妻子吴某去叫吕某起床,发现吕某脸色乌青,两手攥成拳状放在前胸,随后赶紧拨打120。经120医生查看,吕某已无生命体征。吕某死亡后,其家人随即报警。2014年12月8日,新野县公安局委托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检验结果为:送检吕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5mg/100ml。后吕某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杜某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中午组织杜某、吕某等12人聚餐、饮酒,及下午唱歌、饮酒,直至晚上吕某与杜某又饮用半斤左右白酒,均无证据证明张某、杜某有劝酒行为,不存在过错,且参照醉酒驾驶的标准,吕某虽处于醉酒状态,但无证据证明吕某死亡与醉酒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张某、杜某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吕某毕竟是在前一天中午及晚上饮酒后死亡,二被告虽对该损害后果没有过错,但依据公平原则,应对吕某死亡造成的损害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张某作为中午聚餐的组织者,被告杜某晚上单独与吕某又饮酒,法院遂依法判决张某、杜某赔偿吴某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