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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参加朋友聚餐后,喝酒过量回家路上身亡

2015/08/20  
2013年9月23日晚,高某邀请卢某等人到家中参加同学聚会,几个人在一起下棋、喝茶、打牌,并以玩牌的方式喝下近三斤白酒。聚会结束后,高某将卢某送下楼,帮其拦下了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预付了4元车费,叮嘱周某将卢某送到家中,并告诉了卢某家的具体居住地址。 周某开车送卢某回家途中,因对路况不熟,一路多次询问卢某具体地点。但酒后的卢某脾气暴躁,认不清家的位置,周某只好停车问路。问路回来,周某发现卢某竟然离开了三轮车,不知去向,其在附近没有找到卢某,遂自行回家。 23时10分左右,卢某被人发现躺在一座立交桥西侧人行道楼梯口。行人报警后,经公安民警及120人员检查,卢某已经死亡,死因系呼吸心搏骤停。卢某死亡后,未经尸检安葬。在葬礼上,高某给予卢某家属礼金2万元。 卢某的妻子和儿子悲恸欲绝,他们将组织聚会的高某告上法庭,要求高某对卢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索赔19万余元。 高某在法庭上表示,卢某当晚虽然饮酒但并未喝醉,同学之间未劝酒,卢某死亡后也没有进行尸检确定死因系醉酒引起;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出于朋友之情、同学之义,为卢某拦车,支付车费,并交代司机将其送至家中,没有安全到家系因卢某自身无故离车,自己也没有将其护送到家的义务;即使能够证明卢某醉酒,卢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饮酒过量的后果,应由自身负责。 卢某家属认为,高某邀请卢某陪酒,致其醉酒,在送卢某回家时,未尽到注意、照顾和保护的义务,导致卢某处于易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并因醉酒呼吸骤停死亡,高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卢某在高某家中饮酒前未发现身体方面有问题,但从卢某酒后需要高某帮其拦车,并支付车费,坐车期间脾气暴躁,无法指认家庭位置,死亡时身上有很浓酒气等情况来看,应是醉酒后的反应,可以证明卢某饮酒过量,处于醉酒状态。从卢某坐车到走失,间隔有两三个小时,不能排除因其他事故导致死亡的可能,且卢某未进行尸检安葬,造成呼吸心搏骤停的原因无法查明,但鉴于卢某死亡前处于醉酒状态,不能排除死亡和饮酒之间无因果关系。高某作为饭局邀请人也是一同饮酒人,应对卢某负注意和照顾义务,但在卢某饮酒过程中未加有效阻拦,没有尽到劝阻义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聚会后,高某安排车辆送卢某回家,并向三轮车司机指明地点,尽到对醉酒人一定的照顾义务。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接受宴请时主动喝酒而导致自己醉酒,继而发生死亡,自身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90%的主要民事责任,高某承担10%的次要责任,应赔偿卢某各项损失4.4万余元。高某在卢某葬礼上随礼2万元远超当地一般风俗习惯,应视为赔偿款,遂判决高某赔偿卢某家属损失2.4万元。 一审宣判后,卢某家属和高某均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高某对卢某的死亡应负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二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因此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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